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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什么意思(药品距失效期3个月就不能销售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21 05:39:44    

随着消费意识的普遍提高,在医药领域,消费者在关注药品价格的同时,也比以往更为关注药品的质量,比如查看药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已经成为很多人的消费习惯。

一般而言,药品的生产日期越新,意味着药品质量更有保障,所以消费者肯定愿意选择生产日期更新的。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过期药被视为劣质药,其处罚力度是相当大的。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也就是说,药店、医院等机构经营过期药,即使一盒也没有卖出,也会被处以最低10万元的罚款,而药品生产企业、医药公司等机构销售过期药,最低罚款额度则是100万。

这样的处罚力度可谓非常严格,所以所有的药品经营机构对于近效期药品的管理都会非常重视。

但对于药品营业企业而言,近效期、过期药品的产生是无法避免的,所以药品经营企业肯定希望能在药品有效期内保持更长的销售时间,从而能获得更多的销售机会。

而现在有一种很普遍观点:距规定有效期6个月的时候就是近效期药品,距失效期3个月就需要下架不能销售了。

这种观点不仅被很多消费者所接受,就连很多管理部门,如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也认可这种观点,并且将之列为重要的管理标准之一。

那么这种认识是否正确呢?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药品管理的法律依据是《药品管理法》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文件,翻阅这些文件,对比关于近效期药品的管理规定,并不能发现有类似得要求。

所以,据此我们便可以知道,药品距失效期三个月就要下架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而某些执法者也缺乏对相关的仔细学习,很多执法行为只是想当然,这是需要重视的。

在讨论问题之前,有必要先了解药品有效期的含义。

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储藏和养护条件下能够

保持质量的期限。

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即为过期药,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则不能有效地保证了。

关于近效期药品有两种说法,一种是距失效期3个月,另一种是6个月,下面我们分别进行探讨:

第一种看法:距离失效期6个月就是近效期药品。

这个时间界定只是针对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位于药品供应链的上游,既要保证自身药品的存储和流通时间,也要保障下游企业的分销时间,所以药品批发企业对于近效期药品的管理界定肯定要比零售企业要长一些。

另外,有些药品的有效期很短,比如如常用的氯霉素滴眼液,保质期限只有一年,如再规定为6个月肯定不尽合理的。

第二种看法:距有效期3个月的时候药品就该下架。

这种说法最被广泛接受,很多监管人员以此为执法依据。但刚才我们说过,这种说法并没有任何法律支持。

关于近效期药品的管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条规定: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除此之外,则再没有其他规定。

所以,药品只要是在有效期内便是可以正常上架并销售。只不过,药店有义务要明确告知消费者。

同时,销售近效期药品要保证消费者在药品有效期内服用完毕。

举例说明:一盒药品1月30日到期,如果一盒只是一天的用量,顾客又能保证当天服用,那么即便是1月30日当天也是可以销售的。

而如果这盒药的药量是两天或两天以上,则不能再销售了。

这是一个很浅显的道理,如果药品距失效期三个月就要禁止销售,那有效期的设定还有什么意义呢?而如果这样管理,是不是又会造成很大的浪费呢?

当然,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有很多,除了有效期外,规范的储存条件、养护措施,以及正确的使用方式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反而更大,同样需要引起格外的重视。